您好,欢迎进入奇异果体育环保精工设备有限公司官网!

全国咨询热线

020-88888888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奇异果体育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15 04:31浏览次数:

  奇异果体育app官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境内2024年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 债券(第一期)发行完毕的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司法拍卖的 进展暨公司第一大股东变更的 提示性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地点:宁夏银川市兴庆区绿地21城企业公园D区68号楼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三届三十二次董事会、三届二十一次监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刊载于2024年8月14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登记地点:宁夏银川市兴庆区绿地21城企业公园D区68号楼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二楼证券部

  (1)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登记的:须提供股东账户卡、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的委托代理人登记的:须提供股东账户卡、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

  (2)个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登记的:须出具股东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代理人身份证和《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3、股东(或代理人)可以亲自到公司证券部登记或用信函(以收信邮戳为准)、传线、注意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上述登记所需证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绿地21城企业公园D区68号楼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三)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遵照当日通知。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8月29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4年8月13日召开的三届三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暨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变更公司名称并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相关事项。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本次拟变更的是公司名称,公司证券简称和证券代码保持不变。拟变更情况如下:

  随着公司经营业务的不断拓展,现已拥有两百余家子公司,已从一家区域性企业发展为业务覆盖多地区的企业。为更全面、准确地反映公司跨地域业务发展现状及未来战略规划,有效提升公司品牌价值,更好地推动各项业务发展,拟将公司名称由“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由“NingxiaJiazeRenewablesCorporationLimited”变更为“JiazeRenewablesCorporationLimited”。

  变更后的公司名称与公司战略规划、发展定位、主营业务相匹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存在利用变更公司名称影响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公司本次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证照和资质等涉及公司名称的,均一并进行相应修改或变更登记与备案。公司名称变更后,本公司法律主体未发生变化。公司名称变更前开展的合作继续有效,签署的合同不受名称变更的影响,仍按约定的内容履行。

  (二)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章程备案及更名相关的其他事项。

  (三)本次变更公司名称、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事项尚需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与备案,最终以登记机关核准信息为准。

  (四)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信永中和合伙人(股东)245人,注册会计师1656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超过660人。

  信永中和2023年度业务收入为40.46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为30.15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为9.96亿元。2023年度,信永中和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364家,收费总额4.56亿元,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奇异果体育,批发和零售业,采矿业、文化和体育娱乐业,金融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建筑业等。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13家。

  信永中和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投保职业保险,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2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除乐视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之外,信永中和近三年无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信永中和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18次、自律监管措施4次和纪律处分0次。47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3次、监督管理措施18次奇异果体育、自律监管措施5次和纪律处分1次。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李耀忠先生,1996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199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2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4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6家。

  拟担任质量复核合伙人:李亚望先生,2007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1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7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4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5家。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张宏瑾女士,2023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1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7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4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上年签署上市公司2家。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无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情况。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本期审计费用180万元,其中:财务报表审计费用13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50万元,系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的专业技能、工作性质、承担的工作量,以所需工作人员人数、工作天数和每个工作人员日收费标准确定。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的规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形成如下意见:

  1、同意将《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后认为:信永中和自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在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的过程中,能够严格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收集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审计结论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建议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于2024年8月13日召开了三届三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拟以自有资金18.7583万元人民币受让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的风能开发产业基金(宁夏)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8.75%的有限合伙份额,对应的实缴出资额为1,075.2938万元人民币,对应的认缴出资额为30,000万元人民币。

  ●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上述有限合伙份额对应的认缴出资额为30,000万元人民币,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拟以自有资金18.7583万元人民币受让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电建”)持有的风能开发产业基金(宁夏)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风能开发产业基金(宁夏)”)18.75%的有限合伙份额,对应的实缴出资额为1,075.2938万元人民币,对应的认缴出资额为30,000万元人民币。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合伙份额转让协议尚未签署。

  (二)2024年8月13日,公司三届三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受让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的风能开发产业基金(宁夏)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全部份额的议案》。

  (三)本次交易没有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继受山东电建在原合伙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

  (四)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上述有限合伙份额对应的认缴出资额为30,000万元人民币,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山东电建与本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

  山东电建是公司新能源项目的工程总承包方之一,截至2024年7月31日,公司应付其账款1,325.62万元。

  除上述情形外,山东电建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

  为寻求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的投资机会以及为公司储备和培育优质项目资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召开的二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车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等共同设立风能开发产业基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出资48,400万元,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参与设立风能开发产业基金(宁夏)。公司已于2021年6月10日、2021年7月27日、2022年3月24日、2022年3月2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车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等共同设立风能开发产业基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1)、《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风能开发产业基金的进展情况公告》(公告编号:2021-073)、《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受让关联方持有的风能开发产业基金(宁夏)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份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1)、《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受让关联方持有的风能开发产业基金(宁夏)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份额事项补充说明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4)。

  (三)本次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北京中天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交易标的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中天和[2023]评字第110019号《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拟转让基金份额事宜所涉及的风能开发产业基金(宁夏)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市场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本次评估以2023年8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对风能开发产业基金(宁夏)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具体评估结论如下:经资产基础法评估,风能开发产业基金(宁夏)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财产份额账面价值100.04万元,评估价值100.04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佰万零肆佰元整),无增减值。标的合伙份额评估价格为100.0443万元×18.75%=18.7583万元。

  本次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合理公允,且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实施后将会对公司未来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截至公告日,公司尚未支付款项。公司已就受让合伙企业份额过户、交割的情况作出了适当的保护公司利益的合同安排,拟签署的合伙份额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1在本协议第REF_Ref45814211\r\h\*MERGEFORMAT?1.4条约定的先决条件满足或被豁免的前提下,转让方拟将其持有的全部合伙企业份额(下称“标的合伙份额”)转让给受让方(下称“本次份额转让”)。标的合伙份额对应转让方认缴出资30,000万元,占合伙企业全部认缴出资的比例为18.75%,转让方已实缴出资人民币【1075.2938】万元(大写:【壹仟零柒拾伍万贰仟玖佰叁拾捌圆】)。本次份额转让完成后,各合伙人的出资情况如附件二所示。

  1.2转让双方一致同意,本次份额转让的基准日为2023年8月31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标的合伙份额转让价款(下称“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8.7583】万元(大写:【壹拾扒万柒仟伍佰捌拾叁圆】),该转让价格基于审计报告/评估报告,2023年8月31日全部合伙企业份额评估价格为100.0443万元,标的合伙份额评估价格为100.0443万元*18.75%=18.7583万元;

  1.3.1于本协议第1.4条约定的先决条件全部成就或被豁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全部转让价格。

  1.3.2转让方收到上述转让价格后【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受让方应配合合伙企业及普通合伙人签署相关工商变更文件,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经工商登记的出资情况应与本协议附件二保持一致,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为“交割日”)。

  1.3.3受让方完全知悉《合伙协议》的所有约定,并同意在本次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其作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应继续遵守和履行合伙企业现行《合伙协议》。

  (1)双方已妥善签署交易文件,且已就签署交易文件取得全部适用法律所需的内部和外部审批;

  (2)乙方已就本次份额转让获得了中国电建的批准,甲方已就本次份额转让获得了股东会的批准;

  (3)乙方已就本次份额转让向中车基金、上海嘉嵘提出了书面申请;中车基金作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已根据《合伙协议》第9.5.3条作出同意本次份额转让的书面决定,且中车基金、上海嘉嵘已将本次份额转让通知合伙企业的其他有限合伙人;

  (4)中车资本作为合伙企业除转让双方之外的其他有限合伙人,已按照《合伙协议》第9.5.4条书面放弃优先受让本次份额转让的权利;

  (5)于本协议签署日,双方在交易文件项下所做的陈述和保证在所有方面都是真实的、完整的、正确的和不存在误导性的;

  (6)于本协议签署日,乙方没有违反其在交易文件中所作的任何约定、陈述与保证或承诺,且未发生或可预见将要发生任何可能影响其履行交易文件项下义务的能力的事件。

  双方同意,若上述先决条件未能在本协议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或双方协商延长后的期限前成就或被豁免,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1.5双方同意,自交割日起,标的合伙份额在《合伙协议》项下对应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由受让方承继。

  1.6自交割日起,受让方按照《合伙协议》约定享有合伙企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2.1.1组织和资信:其为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或合伙企业,拥有所有必要的法人权力和职权拥有其资产并开展其目前从事的业务;

  2.1.2授权及有效性:双方拥有签署交易文件和履行其项下义务的全部必要的组织权力和职权;其有权签署、交付和履行交易文件或对交易文件的签署、交付和履行得到了所有必要法人行动的合法授权;其签署交易文件均无需取得任何第三方同意;交易文件生效后将构成其合法、有效有约束力且可以强制执行的义务;

  2.1.3无冲突:其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不会与以下文件冲突,或者导致对以下文件的违反:(i)其章程文件;(ii)其签署的或者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或政府批准;或者(iii)任何对其适用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

  2.1.4配合完成变更登记:就本次份额转让,双方承诺为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以及在中基协的备案变更手续提供积极和必要的配合,包括双方适当签署【附件三】清单中列示的文件,以及经政府监管部门及/普通合伙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2.2.1本协议对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合伙企业出资结构的描述系真实、完整及准确的;

  2.2.2乙方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合伙企业的全部份额为其自身真实享有,不存在与第三方之间的委托持股、信托、代持等安排;该等合伙份额上不存在任何瑕疵,不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不会被查封或冻结,亦不存在任何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

  2.2.3不存在任何法律、法令、行政程序或任何监管部门行为,可能导致其无法在本协议签署后履行本协议项下任何义务;

  2.2.4不存在任何由其与任何第三方达成的、目前仍然有效的、关于其持有(无论是直接持有还是间接持有)全部或部分标的合伙份额、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任何转让、质押或其他设置权利负担的合同、协议、意向、备忘录或类似法律文件,不存在妨碍标的合伙份额权属转移的情况;

  2.2.5在本次份额转让完成后,乙方应履行按照《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暂行规定》对其合伙份额进行注销登记的要求。

  2.3双方知悉并承诺,其在前REF_Ref72177552\r\h\*MERGEFORMAT?2.1、2.2款项下做出的陈述、保证和承诺在本协议签署日/本协议生效日直至交割日均真实、准确、完整。

  3.1除非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另有要求,双方均应就本协议的内容进行保密。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的内容透露给任何第三方。对于双方因项目需要接触本协议的董事、经理、职员、顾问、律师等人员,双方应确保该等人员均应附有相同的保密义务。

  3.2前款保密义务在交易文件履行完毕或提前终止或解除后两(2)年内继续有效。

  4.1在不影响第4.1款一般适用的情形下,若转让方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应履行义务且受让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支付全部转让价格的,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支付以其全部应付未付转让价格为基准按日【1‰】计算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个自然日,除按本款要求受让方承担违约金之外,转让方还有权解除本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

  4.2在不影响第4.1款一般适用的情形下,若受让方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应履行义务且转让方无经受让方书面认可的正当理由未按照本协议约定配合签署工商变更登记文件并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的,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支付以其已收到的转让价格为基准按日【1‰】计算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个自然日仍不配合的,受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并要求转让方退回其已收到的全部转让价格。

  4.3如果一方当事人(“补偿方”)在本协议项下或依据本协议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承诺或约定有任何不实之处,或对其有任何违反或不履行的情形发生,并由此而导致另外任何一方当事人(“受偿方”)直接或间接地蒙受损失,则补偿方同意向受偿方作出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

  5.1.1本协议自双方或其授权代表正式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5.1.2对本协议的一切修改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自双方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方可生效。

  5.2.1本协议构成双方关于本协议主题事项之全部协议,并取代以前它们之间关于本协议主题事项之全部讨论、谈判和协议。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或基金备案签署的法律文件与本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有冲突的,以本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的约定为准。本协议与其他交易文件有冲突的,除非另有约定,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5.2.2如果本协议有任何一条或多条规定根据任何法律或法规在任何方面被裁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本协议其余规定的有效性、合法性或可执行性不应因此在任何方面受到影响或损害;届时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在适用法律法规允许的限度内,达成与本协议在商业实质上尽可能相似的条款以取代被适用法律法规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条款,并据此履行。

  双方应各自承担其为签署本协议所产生的费用,并根据适用法律承担其在本协议所述交易中应承担的税费。

  任何及所有本协议要求或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请求、要求、同意及其他通讯均须以书面形式书就,且应通过专人递送、电子邮件或快递方式送达。通过专人递送的,于抵达之时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于发出方的电子邮件服务器记录发送的确认之时视为送达;以快递方式发送的,于快递单记载发出日后的3日内视为送达。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原件一式肆份,双方各执壹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壹份,办理中基协基金备案手续壹份,各份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对于因本协议引起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以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果在争议产生后十五(15)日内,双方仍未以协商方式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有权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争议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公司的战略发展目标是在充分防控投资风险和经营风险的前提下,不断谋求优质新能源发电项目的开发、建设和运营,以提升公司整体装机规模,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并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价值最大化。其中,投资产业开发基金,借助其资金优势和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方面的先进经验,寻求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的投资机会,培育、储备优质项目是实现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的重要方式之一。

  风能开发产业基金(宁夏)专注于投资风力发电等新能源发电项目,投资相对稳健、风险整体可控。因此,公司本次受让山东电建持有的风能开发产业基金(宁夏)的有限合伙份额,符合公司通过产业基金进行产业布局的发展战略,一方面有助于增强公司对风能开发产业基金(宁夏)投资项目的控制能力,进一步完善公司在新能源发电领域的布局,提升公司装机规模,增强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另一方面有助于公司在投资过程中接触获取丰富的产业信息,拓宽公司原有业务的发展渠道,扩大公司目前的业务规模,为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公司现有及未来业务发展方向,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交易的顺利实施将会对公司未来会计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积极影响。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三届二十一次监事会于2024年8月13日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于2024年8月8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监事会会议通知;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吴春芳女士主持。会议参会人数及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14日披露的《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14日披露的《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受让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的风能开发产业基金(宁夏)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全部份额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14日披露的《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受让其他有限合伙人持有的风能开发产业基金(宁夏)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份额的公告》。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层面2022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各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合规、真实。根据《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满足。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73名激励对象按照《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手续。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370万股,占已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20%。

  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8月14日披露的《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暨上市流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三届三十二次董事会于2024年8月13日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于2024年8月8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董事、监事、高管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陈波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管列席了本次董事会。本次董事会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14日披露的《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二)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14日披露的《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三)关于受让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的风能开发产业基金(宁夏)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全部份额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以自有资金18.7583万元人民币受让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的风能开发产业基金(宁夏)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8.75%的有限合伙份额,对应的实缴出资额为1,075.2938万元人民币,对应的认缴出资额为30,000万元人民币。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没有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继受山东电建在原《合伙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

  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上述有限合伙份额对应的认缴出资额为30,000万元人民币,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14日披露的《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受让其他有限合伙人持有的风能开发产业基金(宁夏)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份额的公告》。

  1、为更全面、准确地反映公司跨地域业务发展现状及未来战略规划,有效提升公司品牌价值,更好地推动各项业务发展,公司董事会同意将公司名称由“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由“NingxiaJiazeRenewablesCorporationLimited”变更为“JiazeRenewablesCorporationLimited”。

  2、鉴于公司名称拟进行变更,公司董事会同意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修订如下:

  3、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章程备案及更名相关的其他事项。

  4、本次变更公司名称、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事项尚需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与备案,最终以登记机关核准信息为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14日披露的《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暨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公告》。

  (五)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鉴于公司及激励对象的各项考核指标均已满足《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董事会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73名激励对象按照《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手续。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370万股,占已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20%。

  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8月14日披露的《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暨上市流通的公告》。

  表决结果:董事赵继伟先生、杨宁先生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后,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前述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8月14日披露的《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